照顾无民事行为能力弟弟 13 年,大姐转走 135 万!法院判决出人意料,钱该还吗?
发布时间:2025-11-18 12:05 浏览量:1
在家庭成员之间,照料年迈或患病亲人本是一种责任和情感的体现。但当照料与财产管理交织,当家人变成监护人、守财人,亲情与法律之间的边界就变得不再清晰。
近日,上海虹口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围绕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财产管理的纠纷案——大姐照顾患有精神疾病的弟弟13年,却在此期间从其账户中转走了135万元。法院最终判决她返还其中70万元。这起看似“家务事”的案件,迅速引发社会关注。
根据《环球网》的报道,事件的当事人刘先生,自2010年起因患精神分裂症而长期入住上海市某区精神卫生中心。彼时的他已退休,单身无子女,父母早已去世,身边仅有一位大姐和两位妹妹。因其精神状况不佳,生活无法自理,三位姐妹达成口头共识,由大姐负责照料和财产管理。
根据法院调查,刘先生的经济状况相对稳定:他每月有5000余元的退休金收入,精神卫生中心的护理费用大部分可由原单位报销,另有每月600元的交通补贴、300元残疾补助金,以及每季度300元的敬老卡补贴。由于他生活节俭,无大额消费,名下逐渐积累了一笔可观的存款。
在2010年至2023年的13年间,刘先生的三个银行账户、相关证件及存折均由大姐实际保管。她不仅负责弟弟的日常接送和生活安排,也承担了账目的记录与管理。两位妹妹对此长期未表示异议,家庭内部的信任维系着这一照料安排。
直到2023年,原本平稳的家庭关系因父母遗产分配问题出现裂痕。姐妹三人之间的矛盾不断升级,最终演变为法律纠纷。在遗产诉讼的同时,两位妹妹向虹口区人民法院申请,要求宣告刘先生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请求指定她们担任新的监护人。
法院在审理中发现,大姐在管理刘先生财产期间存在频繁取现、转账行为,且部分资金用途不明,有财产混同的风险。综合考量后,法院认定两位妹妹更适合作为监护人,依法撤销大姐监护资格,改由妹妹们共同担任法定监护人。
监护权交接后,两位妹妹接手刘先生名下的银行账户资料,却发现一个惊人的数字:13年来,大姐从刘先生账户中取现及转账总额竟高达135万元。这一发现成为新的争议焦点。
随后,两位妹妹以刘先生的法定代理人身份,将大姐起诉至虹口区人民法院,要求其返还这135万元。庭审中,双方各执一词。
妹妹们认为,大姐虽然承担了一定照料责任,但刘先生长期居住在精神卫生中心,日常费用基本由其退休金及单位报销覆盖,不存在高额支出的合理基础。
她们指出,大姐及其家人长期使用由刘先生支付租金的房屋,甚至在房屋空置期间也未停止租金支付,此外还动用了刘先生的钱款进行了数十万元的装修。而这些行为,已明显超出合理照料的范畴。
大姐则辩称,自己13年来一直悉心照料弟弟。她每月将刘先生从精神卫生中心接出居住,为此专门租赁住房,房租逐年上涨,生活费用、物业水电、外出就医支出等都由她承担。
她还强调,妹妹们从未参与账务管理,也未曾对其管理方式提出异议,如今却要求追责,属于事后推责。此外,她认为,自己使用部分资金合理合法,责任不应由她独自承担。
虹口区人民法院在审理中指出,案件的核心焦点在于:大姐对刘先生财产的支配行为是否构成侵害其合法权益,若构成,应返还多少金额。
法院首先确认,大姐自2010年起确实履行了非正式的监护职责,其在一定程度上承担了对刘先生的生活照料责任。根据社会常识,监护人支出被监护人的日常费用属合理范围。
但法院也指出,刘先生长期住院,其主要生活开支已通过单位报销和退休收入基本覆盖。仅在特殊情形下,如疫情、外出就医及探访,才需额外支出。而大姐主张的律师费、装修费等大额支出,未能提供合法票据或支付凭证,相关用途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存疑。
进一步审查发现,大姐一家长期使用由刘先生支付租金的住房,且在刘先生无法外出的几年内依然居住使用,而费用仍由刘先生承担。此外,大姐还将刘先生名下另一套原用于短期外出的房屋对外出租,租金用途未明。这些行为明显超出了“为刘先生利益”所允许的支出范畴。
法院综合考虑各项证据后,认定大姐存在部分不当使用刘先生财产的行为,最终裁定其需返还70万元。判决作出后,三方均未提出上诉,该案至此终结。
13年的照料是一种付出,但不意味着可以无限支配他人财产。这起案件提醒我们,在涉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权益保护时,即便是至亲,也必须遵守法律程序。监护人有责任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但更负有守护其财产的义务。
法院的判决不否认大姐的劳苦付出,而是强调:亲情不能凌驾于法律之上,责任与权利必须有边界。监护职责不是“全权代理”,更不是财产收益的来源。家庭内部的信任如果缺乏制度性保障,极易在财产问题上滑向矛盾的深渊。
亲情可以温暖人心,但唯有法律,才是守护权益的底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