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标准(20250529)

发布时间:2025-05-29 19:07  浏览量:3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年8月24日浙高法审(2022)2号文件中通知: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参照《关于人身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的指引》执行。

01医疗费

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参考证据:就主张的医疗费提供医疗费发票原件、医药费清单、病历资料等证据证明。 院外购药费需有医院处方或者医嘱证明以及购药发票。

02误工费

受害人主张按照固定收入或者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误工费,但仅提供用人单位开具的收入证明,无法提供工资单、银行流水等有关收入的直接证据,且赔偿义务人有异议的,按照无固定收入且无法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情况处理。

受害人无固定收入且无法证明最近三年平均收入状况的,误工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浙江省(不含宁波市)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74325元,即203.63元/天。

宁波市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77550元,即212.47元/天(四舍五入后)。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或者鉴定意见确定。两者不一致的,一般以鉴定意见为准。受害人因伤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当事人对定残日是否存在不合理延迟有争议的,结合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及鉴定意见予以确定。

误工费按照下列公式计算:误工费=年工资额÷年天数(365天)X误工天数(日历天数)。

受害人有证据证明其年满60周岁仍从事劳动,且因侵权行为而减损收入的,可以根据受害人提交的相关收入证据,结合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误工费。

参考证据:有固定收入的赔偿权利人可提供劳动合同或者社保证明、事故发生前一年期间工资银行流水以及用人单位出具的因误工实际收入减少的证明等证据。

03护理费

受害人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有支出凭据且未明显高于时长价的,据实计算。

没有支出凭据的,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

受害人在重症加强护理病房(ICU)期间一般不计算护理费,但确需额外护理的除外。

受害人非住院期间的护理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结合护理依赖程度计算:完全护理依赖为100%,大部分护理依赖为80%,部分护理依赖为50%。受害人出院后仅需短期护理的,护理费按照部分护理依赖计算。

浙江省(不含宁波市)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74325元,即203.63元/天。

宁波市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77550元,即212.47元/天(四舍五入后)。

受害人已配置残疾辅助器具费的,应按配置后的情况进行护理依赖程度评定。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完全护理依赖或受害人75周岁以上的,一般暂按5年计算。其他情况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根据年龄、健康状况等合理确定护理期限。期满后确需继续护理的,受害人可另行主张。

参考证据:提供医嘱或者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明需要护理以及护理期限、护理依赖等。

04交通费

浙江省(不含宁波市)标准:30元/天供参考

宁波市标准:30元/天供参考

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同城就医产生的交通费按照30元/天计算,结合门诊次数或者住院天数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外地就医的,受害人及其必要陪护人员发生的住宿费,按照正式票据计算;外地就医产生的交通费,对长途汽车、火车、飞机等交通工具按照正式票据计算;但住宿费、交通费均不得超过受诉法院所在省、计划单列市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出差标准。

参考证据:赔偿权利人应提供病历资料、转院医嘱、交通费发票等证明交通费的发生。

05住院伙食补助费

住院伙食补助费按照100元/天计算。

受害人在重症加强护理病房(ICU)期间,一般不计算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但需要鼻饲进食的除外。

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参考证据:提供病历资料、住院记录等证据证明住院事实以及住院天数。

06营养费

浙江省(不含宁波市)标准:30元/天供参考

宁波市标准:30元/天供参考

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参考证据:提供病历资料、医嘱等证据证明其确需加强营养。

07残疾赔偿金

浙江省(不含宁波市)标准:78251元/年

宁波市标准:83110元/年

受害人因2021年9月8日(含当日)后发生的侵权行为致残或死亡的,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赔偿权利人举证证明受害人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高于受诉法院所在地标准的,可以就高确定残疾赔偿金、死亡赔偿金计算标准。

残疾赔偿金根据受害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或者伤残等级,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自定残之日起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受害人因伤致残但实际收入没有减少,或者伤残等级较轻但造成职业妨害严重影响其劳动就业的,可以对残疾赔偿金作相应调整。

参考证据:提供司法鉴定意见证明其伤残程度。

08被扶养人生活费

浙江省(不含宁波市)标准:50704元/年

宁波市标准:53285元/年

被扶养人生活费计入残疾赔偿金或者死亡赔偿金。

被扶养人生活费根据扶养人丧失劳动能力程度,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标准计算。被扶养人为未成年人的,计算至十八周岁;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被扶养人是指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成年近亲属。被扶养人还有其他扶养人的,赔偿义务人只赔偿受害人依法应当负担的部分。被扶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参考证据

提供其与受害人之问关系的证明,包括户籍证明、户 口簿、身份证、街道办事处或村民委员会等户籍所在地相关机构出具的扶养关系及被扶养人情况的证明。

被扶养人为成年近亲属的,提供相关劳动能力鉴定部门出具的劳动能力鉴定意见或者医院诊断证明、残疾人证、被扶养人养老社会保险等能够证明被扶养人劳动能力以及生活来源情况的证据。

09残疾辅助器具费

残疾辅助器具费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制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

参考证据:提供医院诊断证明、病历资料、器具配制机构或者司法鉴定机构意见证明其佩戴辅助器具的必要性以及辅助器具的价格、更换周期等。

10精神抚慰金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精神损害的赔偿数额根据以下因素确定:

(一)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侵权行为的目的、方式、场合等具体情节;

(三)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后果;

(四)侵权人的获利情况;

(五)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

(六)受理诉讼法院所在地的平均生活水平。

参考证据:提供伤残程度等级鉴定意见书、死亡证明或其他可以证明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证据。

11丧葬费

浙江省(不含宁波市)标准:66522.5元(参考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133045元)

宁波市标准:66983.5元(参照宁波市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133967元)

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以六个月总额计算。浙江省统计部门未公布全社会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的,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误工损失等其他费用不再另行计算。

参考证据:提供受害人死亡医学证明、尸检报告、户籍注销证等证据证明受害人因事故身亡以及赔供权利人与受害人亲属关系的证据

12死亡赔偿金

浙江省(不含宁波市)标准:78251元/年

宁波市标准:83110元/年

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参考证据:提供受害人死亡医学证明、尸检报告、户籍注销证等证据证明受害人因事故身亡以及赔供权利人与受害人亲属关系的证据。

13财产损失

财产损失通常包含车辆维修、车载物品损失、车辆施救、货、客等经营车辆合理停运损失、车辆重置费用、非经营性替代交通工具合理费用、衣物等。

车辆维修施救费用、车载物品损失、车辆重置费用等:均据实计算。

经营性车辆停运损失:日净收入×停运天数(含合理的事故处理时间+维修时间或者重置时间)

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合理的事故处理时间和维修时间内发生的租车费用,据实计算。

参考证据

车辆维修施救费用提供:维修费发票及维修清单、拖车费发票、施救费发票。

车载物品损失提供:1.物品购买发票或者维修发票等,2.现场照片、物品照片或者双方清点的财产清单等。

车辆重置费用提供:车辆评估意见。

经营性车辆停运损失提供:1.营运证、营运合同等营运车辆证据;2.营运合同、营运台账、银行流水等营运收入证据;3.停运时间证据。

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费用提供:租车合同及租金发票等。

备注:

一、根据浙江高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统一城乡居民赔偿标准的通知》规定,自2021年9月8日(含当日)发生的侵权行为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按照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计算;被抚养人生活费按照省、计划单列市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标准计算。

二、 浙江省标准(不含宁波市)

城镇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78251元(浙江省统计局2025年2月6日公布的标准,http://tjj.zj.gov.cn/art/2025/2/6/art_1229129205_5453364.html)

城镇常住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0704元(浙江省统计局2025年2月6日公布的标准,http://tjj.zj.gov.cn/art/2025/2/6/art_1229129205_5453364.html)

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133045元(浙江省统计局2024年6月18日公布的标准,http://tjj.zj.gov.cn/art/2024/6/18/art_1229129205_5319388.html)

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74325元(浙江省统计局2024年6月18日公布的标准,http://tjj.zj.gov.cn/art/2024/6/18/art_1229129205_5319388.html)

浙江省(不含宁波市)交通事故案件中

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标准78251元/年;

被抚养人生活费标准50704元/年。

丧葬费标准:66522.5元(参考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133045元)

三、宁波市标准

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83110元

城镇居民人均生活消费支出53285元

宁波市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133967元

宁波市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77550元

宁波市交通事故案件中

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标准83110元/年;

被抚养人生活费标准53285元/年;

丧葬费标准66983.5元(参照宁波市非私营单位从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133967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