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江区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2025年第5期)
发布时间:2025-06-05 11:17 浏览量:1
昌 江 区 人 民 法 院
悬赏执行公告
(2025)赣0202执851号
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熊伟与被执行人易婧离婚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易婧下落不明,现申请执行人熊伟提出悬赏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财产调查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本院决定悬赏查找被执行人易婧的财产,特发布悬赏执行公告如下:
被执行人:易婧,女,1985年6月20日出生,汉族,住江西乐平矿务局南家苑3栋3单元306室,身份证号码:36022219850620****。
执行依据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4)赣0202民初4936号民事判决书。
一、执行标的
109800元及违约金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二、悬赏举报人员确定方式及悬赏金额
本院对举报人及举报线索进行登记,两个以上举报人举报同一线索的,悬赏金额由先举报的举报人获得;联名举报的,由联名举报人共同获得。
申请执行人承诺凡提供被执行人下落并促使人民法院实际控制被执行人的给予奖励举报人2000元,提供的财产线索并实际执行到位的,申请人承诺给予奖励举报人3000元。
三、悬赏公告期间及悬赏金兑付时限
悬赏公告期间为本院发布公告之日起两年内,有关人员在上述悬赏公告期间内提供法院尚未掌握的财产线索,使申请执行的债权得以全部或者部分实现的,悬赏金由申请人30日内向举报人兑付。
四、悬赏金的领取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举报人所提供的财产线索真实且系合法取得;
(二)举报的财产具有可执行性、能够变现;
(三)举报的财产不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被执行人已申请的,执行法院或者其他机关已掌握的财产范围;
(四)举报的财产经举报依法处分并已变现,双方当事人以物抵债完毕的视为变现;
(五)悬赏金的领取不违反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
五、下列人员不符合领取悬赏金资格
(一)案件当事人、代理人及其他有义务向执行法院提供线索的人员;
(二)执行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利用职务便利获取线索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三)与上述(一)(二)项人员串通的人员;
(四)案件执行完毕后提供线索的人员;
(五)其他不应发放悬赏金的人员。
六、举报电话及联系人
本院对举报人的身份及相应信息保密,但为发放悬赏金需要告知申请执行人的除外。
特此公告
景德镇市昌江区人民法院
2025年5月9日
来 源:院执行局
编 辑:彭丽萍
一 审:吴 越
二 审:王利平
三 审:王璋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