普法时刻 | 交通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可以申请哪些赔偿?
发布时间:2025-07-11 04:58 浏览量:2
在日常生活中,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人身损害,我们可以申请哪些赔偿呢?赔偿标准如何认定呢?
原告大虎(化名)驾驶二轮摩托车与被告小勇(化名)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相撞,大虎经诊断造成多处骨折和软组织损伤,交警部门认定,此次事故小勇负全责,大虎无责。在大虎住院期间,小勇垫付了部分医药费和护理费,出院后,大虎对后期医疗费、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进行了鉴定,并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勇及其投保的保险公司赔偿损失。
岚皋法院在审理时紧扣争议焦点,围绕原告诉求、争议焦点开展举证、质证、法庭辩论后,最终判决被告赔偿损失47000余元。对于原告主张的三项费用,法庭予以核减,第一项原告主张护理费120元/天,最终参照陕西省私营单位居民服务、修理和其他服务业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标准107元/天确定;第二项原告主张住院伙食补助费80元/天,最终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60元/天确定;第三项原告主张误工费150元/天,最终参照陕西省私营单位农、林、牧、渔业就业人员上一年度年平均工资标准101元/天确定。
根据民法典规定,人身损害赔偿范围包括: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误工费等。在计算护理费时,一般按照服务业平均工资标准计算。在计算伙食费时,原告主张偏高,遂按照上述标准计算。在误工费计算过程中,由于原告无法举证证明近三年的平均收入情况,原告身份为农村居民,只能按照上述标准计算。
法官提醒:在日常生活中,一定要保存好劳动合同等可以证明自身收入的凭证,在发生人身损害事故时,及时留存病例资料、相关费用支出票据等证据材料,以便后续维权确定赔偿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人身损害赔偿范围】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七条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根据受害人接受治疗的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确定。受害人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误工费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第八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十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