持刀闯入私宅行凶反遭反杀,防卫者是否承担责任?
发布时间:2025-09-08 09:42 浏览量:1
作者/庞立旺律师
【案情简介】
2020年1月11日,张某在A市某区遭遇交通事故后,其表弟章某因对交警处置不满,经牛某介绍认识周某,请托其向交警说情。后因章某在交通队处理事故时沟通不愉快,双方关系恶化。
3月12日,周某为报复张某,纠集甲、乙、丙三人,持砍刀、铁锨等凶器至章某住处实施不法侵害。张某在屋外阻拦乙,周某、甲、丙持凶器闯入里屋共同攻击章某。在被持刀攻击过程中,章某持尖刀捅刺丙,致其死亡。
周某、甲见丙倒地后逃出屋外。章某见外屋乙仍在与张某厮打,为防止张某受害,遂拿起铁锨将正挥舞砍刀的周某打入鱼塘,致周某左尺骨粉碎性骨折。张某亦夺下乙的铁锤并将其打入鱼塘。章某随后报警,并在现场等待处置。
事后鉴定,丙因锐器刺破心脏死亡;章某头皮损伤构成轻微伤;周某左尺骨损伤构成轻伤一级。
【判决结果】
一审判决:
以故意伤害罪判处章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六个月。
二审判决:
撤销原判,宣告章某无罪。
【律师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使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等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本案中,章某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具体理由如下:
一、章某面临持续且现实的不法侵害
正当防卫的成立须已存在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为前提,且防卫行为必须直接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实施。本案中,周某等四人提前准备砍刀、铁锨等凶器,突然闯入章某住所,实施拖拽、砍击等暴力行为,手段凶狠、人数众多,并针对章某头部等要害部位攻击,已严重危及章某人身安全。章某在突遭袭击、生命面临现实威胁的情况下,顺手使尖刀进行反击,该行为属于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防卫措施,具备正当性。
二、章某的行为符合特殊防卫的规定,不属于防卫过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特殊防卫需满足以下条件:侵害行为属于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防卫人系正在遭受或直接面临人身安全威胁的主体;防卫行为必须针对正在实施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不法侵害人本人;防卫人主观上必须有正当的防卫意图。本案中,周某等人持械入户行凶,行为已达到“行凶”级别的严重暴力犯罪。章某为制止该侵害致一死一伤,虽造成严重后果,但并未超出必要限度,符合特殊防卫的构成要件,依法不负刑事责任。
三、章某在屋外击打周某的行为仍属防卫性质
监控视频显示,周某逃至屋外后仍挥舞砍刀,表明不法侵害仍在持续,章某及张某的人身危险尚未消除。章某为阻止周某再次实施攻击,将其打入鱼塘,该行为系对持续不法侵害的防卫,不具有主动攻击性,仍属于正当防卫范畴。
四、本案的普法意义
本案充分体现了正当防卫制度的立法宗旨:法律不鼓励公民在面对严重暴力犯罪时退缩或忍让,而是允许采取必要手段保护自身与他人安全。二审法院依法改判无罪,明确认定章某行为的防卫性质,体现了司法公民自卫权的保障。同时也警醒社会:任何人不得以暴力方式非法侵入他人住所实施侵害,否则须自行承担相应风险。
本案有助于公众正确理解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与限度条件,增强依法维权意识,弘扬正气,维护社会公平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