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借信用卡是否属于民间借贷?

发布时间:2025-09-16 11:22  浏览量:1

信用卡是我国银行系统经批准发行的、为资信可靠的单位和个人消费、购物及存取款提供服务的信用凭证。如今,刷信用卡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支付的重要方式,信用卡出借行为屡见不鲜:朋友因资金周转困难借用信用卡透支消费,亲戚以"帮忙养卡"为由长期占用他人信用卡额度,甚至有人通过出借信用卡牟取手续费。

网友咨询:

出借信用卡是否属于民间借贷?

韩从丰律师解答:

民间借贷是自然人、法人之间资金融通行为,以借款合同为基础,核心是货币的交付与返还。持卡人将信用卡及密码交他人使用,允许对方通过刷卡、取现等方式获取银行资金,本质是授信额度的转移,而非自有资金的直接出借。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借贷合同无效。信用卡资金属于银行所有,持卡人仅享有额度使用权,故出借信用卡属于"转贷"行为,相关债务不受法律保护。

信用卡仅限持卡人本人使用,出借行为直接违反发卡行合同约定。如果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向其出借信用卡的,则可能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面临刑事责任的追究。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韩从丰律师补充: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韩从丰律师

江苏当代国安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以来专注从事南京及省内各类保险理赔业务,主要从事包括交通事故人伤车险、工伤保险、意外险、人寿险、企业雇主责任险等理赔,对各类伤残鉴定级别及理赔程序较熟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