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释法】俩邻居因琐事楼道互殴,两败俱伤还吃了官司赔偿
发布时间:2025-09-18 17:43 浏览量:1
因小区物业问题产生矛盾
原本关系尚可的邻居
竟在楼道相遇时大打出手
演出好一场狭路相逢的“互殴大戏”
没监控
没证人
双方各执一词
这受了伤算谁的?
俗话说 远亲不如近邻
动手不仅伤了感情伤了和气 还伤钱!
基本案情
小林与小志是邻居,此前关系尚可,后因小区物业相关问题产生矛盾。2025年一晚,小林准备下楼散步,在楼道遇小志迎面走来,双方错身而过时,小志突然对着小林撞来,小林措手不及,左手拿的茶杯被直接撞飞。小志接着用其右手拿着的黑色保温杯对着小林面部一顿乱砸,在小林还手扭打过程中,小志咬住小林左手大拇指,小林用手击打小志的脸,小志才松口。
二人分开后,小林回到家中清洗面部血迹并打电话报警。小林于当日入住院治疗三天,根据小林提供的《出院记录》,小林入院时陈述伤情为“左眼他人打伤 3 小时”,入院诊断为左眼眼球挫伤、左眼结膜撕裂伤、左眼结膜下出血、手部损伤、高血压病 3 级(极高危)、发热,小林支出住院费 4026.5 元、支出门诊费 195.48 元(其中个人自付 169.56 元、医保统筹基金支付 25.92 元)。出院后,小林自行委托某司法鉴定中心对其伤情及相关医疗事项进行鉴定,该鉴定中心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载明小林损伤程度为轻微伤,误工期 30 日、护理期 5 日、营养期7日。小林支出鉴定费1000 元。
庭审中,小志提交短信记录截图一份,载明公安机关向其发送短信,公安机关已对双方当事人适用治安调解结案;另提供小区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一份,证明主要内容为小林因业委会换届选举落选后,对本届业委会及物业公司心存嫉恨,其开门聚众打牌、垃圾堆放安全通道、破坏电梯读卡器行为均属实,小林对小志心存嫉恨,曾有过肢体冲突;小区物业负责人出庭作证,陈述因破坏电梯读卡器行为,小志要求小林配合调查取证,二人结下梁子。小志在二人此次打架后立马给其发视频,看到小志脸上有血迹。
庭后,法院在相关派出所调取小志的《报案笔录》及对小志、小林的《询问笔录》,并组织双方进行质证。根据三份笔录,双方对二人争端起因各执一词,均认为对方先动手,且二人均认可当时现场无监控、无目击者。小志在询问笔录中陈述“后面我用右手戳中了他的左眼,然后他说我搞到他的眼睛了”,双方均有受伤情形,公安机关建议小志做 CT 检查,小志陈述鼻子没有骨折,不想去做,相关责任自行承担。经询问办案民警,二人治安纠纷已通过调解结案,双方各自保留民事追责的权利,小林在庭审中亦陈述调解仅是针对治安管理部分的处理,不涉及赔偿部分,小志主张其系正当防卫,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
法官说法
本案系健康权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按过错归责原则确定双方责任。
本案中,双方均认为对方先动手,且均未举证证明,公安机关亦未对冲突进行责任划分,根据庭审证据仅能确认双方存在互殴情节且双方均受伤的事实,不能确认制造冲突的主体。小志在询问笔录中陈述“后面我用右手戳中了他的左眼,然后他说我搞到他的眼睛了”,结合小林诊疗行为, 本院认定小林受伤系二人冲突导致;邻里纠纷都是可以化解和解决的,邻居之间各有各理,不妨互相体谅,而不是互不相让,小林与小志作为邻居,因琐事而对彼此产生敌意,进而造成本次肢体冲突,小林在冲突中受伤,其本人在冲突中出手对小志进行殴打,对小志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身体伤害,而非理性控制防止事态升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法院认定小林在本案中亦存在过错,可以减轻小志的赔偿责任, 结合双方过错,法院酌定由小志与小林各自承担 50%的责任。
关于小林的损失认定,根据其提出的主张及庭审证据,法院认定如下,根据小林提供的门诊费发票、住院费发票,剔除医保统筹基金支付 25.92 元,法院认定实际支出医疗费为 4196.06 元;住院伙食补助费300 元;营养费 350 元;参照湖南省上一年度城镇私营单位居民服务业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标准计算,51411 元/年 ÷ 365 天 × 5 天 = 704.26 元;鉴定费 1000 元;上述合计 6550.32 元,根据责任比例,应由小志承担金额为 3275.16 元(6550.32 元 × 50%)。对小林提出的超出上述金额的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判决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小志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小林支付赔偿款3275.16元;
法官提醒
邻里纠纷,勿诉诸暴力。法官严正警示:动手打人绝非私事,而是挑战法律底线。一旦构成轻伤,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即便轻微伤也必面临治安处罚与民事赔偿。暴力换不来公道,只会让有理变无理,令家庭蒙羞、事业受损。冲动是魔鬼,拳头砸出的不是解气,是沉重的代价。请牢记:法律面前无侥幸,理性化解是正途。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因生命、身体、健康遭受侵害,赔偿权利人起诉请求赔偿义务人赔偿物质损害和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本条所称“赔偿权利人”,是指因侵权行为或者其他致害原因直接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以及死亡受害人的近亲属。
本条所称“赔偿义务人”,是指因自己或者他人的侵权行为以及其他致害原因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的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六条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赔偿义务人对治疗的必要性和合理性有异议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医疗费的赔偿数额,按照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实际发生的数额确定。器官功能恢复训练所必要的康复费、适当的整容费以及其他后续治疗费,赔偿权利人可以待实际发生后另行起诉。但根据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必然发生的费用,可以与已经发生的医疗费一并予以赔偿。
第八条护理费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
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但医疗机构或者鉴定机构有明确意见的,可以参照确定护理人员人数。
护理期限应计算至受害人恢复生活自理能力时止。受害人因残疾不能恢复生活自理能力的,可以根据其年龄、健康状况等因素确定合理的护理期限,但最长不超过二十年。
受害人定残后的护理,应当根据其护理依赖程度并结合配制残疾辅助器具的情况确定护理级别。
第十条住院伙食补助费可以参照当地国家机关一般工作人员的出差伙食补助标准予以确定。
受害人确有必要到外地治疗,因客观原因不能住院,受害人本人及其陪护人员实际发生的住宿费和伙食费,其合理部分应予赔偿。
第十一条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