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信的本质,是让真穷的债务人有钱可还,而不是逼他们走投无路
发布时间:2025-09-17 18:48 浏览量:2
失信惩戒的目的到底是什么?
在今天看来,除了实现催收的基本功能以外,很难再把失信惩戒跟信用体系建设划上等号。
今天看到一篇文章,他提到失信制度的异化,当失信惩戒本身成为一种失信行为,那么失信惩戒本身具备的正当性与公平性都将受到严峻挑战!
我认为,失信惩戒不当带来的恶果至少有以下四种:
第一,诚信体系无法构建。
第二,债务纠纷无法化解。
第三,社会矛盾不可避免。
第四,对法治的信仰丧失。
为何当前的失信惩戒会演变成这样?
人无信不立,国无信不长!毋庸置疑,社会需要诚信;
原则上来说,失信是不可饶恕的罪行;杀人放火,贪污腐败,出 轨负债等,严格意义上都是失信行为。失去了对法律的遵守,失去了做人的底线,失去了D性原则等,都是失信。
失信就是犯罪,而《刑法》的目的就是为了惩治严重的失信行为。
但是,当前的失信惩戒,仅仅是以民事公示为主,以限制高消费,以及限制政、审等为辅助手段,很显然已经模糊了罪与非罪的边界。
那么回到现实的债务纠纷中,有些人就是恶意逃废债,这是已经涉嫌诈骗的犯罪了,而用失信公示和限制,远远达不到惩治失信行为的目的。
失信惩戒的目的是为了让被惩戒对象重塑诚信。
但是,在债务失信惩戒中,惩戒的对象是双重的,即债务人本身,和债务。
不管债务人是否具备偿还能力,首先纠正的是他们的失信行为,即对合同约定的遵守。
但是不要忘了,很多债务人处于“真穷”的地带,而他们要想重塑诚信,往往最大的阻碍就是偿还能力,或者创造能力。
但是今天的失信惩戒,在对债务人本身的失信行为进行纠正的同时,也严重惩戒了债务人的偿还和创造能力。
众所周知,但凡是被纳入失信人名单,那简直就像是被推入无底深渊,寸步难行。
信用联合惩戒,让债务人丧失了绝大部分工作和创业机会。
同时,信用惩戒的另一种方式,就是切断失信人与社会的联系,这就等于变相的让债务人社死。
所以为啥现在我们说,一旦债务进入诉讼或者强制执行阶段,基本上就宣告债务成为死债。
越是限制,债务人越是没有偿还能力,越是没有偿还能力,债务人的失信就越来越严重,这已经成为恶性循环。
所以我们看,失信惩戒的初衷是为了让债务人重拾诚信,构建社会诚信体系,但是恰恰让债务人陷入失信无法自拔。
债务失信与其他犯罪不同,其他刑事犯罪要在自我反省中赎罪,最好的方式就是限制他们的自由;而债务失信则不同,他们需要再自我创造中重塑诚信。
所以,在债务失信惩戒中,惩戒已经违背了初衷,已经演变成为一种失信。
当失信惩戒沦为一种纯粹的催收工具,那么他就失去了道德和法治权威,这就是极大的讽刺。
到底是行为失信,还是财富失信?
一直以来,大家似乎进入一个死胡同,将无法还债视同为道德行为失信。
以此标准来衡量债务人,甚至以此标准来进行催收,所以就演变成惩戒‘没有偿还能力的债务人’。
失信的本质,是主观恶意逃废债,是期债,是有能力而拒不履行,而不是因为没钱还债。
往往把没钱还债与失信画上等号,导致大量的经营不善,暂时周转困难,重大变故无法履行偿还义务的债务人,被当成恶意主观失信人一并纳入失信名单惩戒。
原则上来说,这种一刀切的做法,就是对他们人格上的侮辱。尤其是大街小巷,网上线下的对债务人进行无差别的失信公告,这已经侵犯了债务人的人格和尊严。
相反,这种民事上的失信惩戒,恰恰让主观恶意失信的人,逍遥法外。
这种以经济结果为导向的失信判断,往往容易误伤诚而不幸的,也让恶意逃废债者利用漏洞为非作歹。
文章开头已经阐述过,目前的失信惩戒的大部分功能,已经成为催收的专属工具,被资本绑架。而真正需要惩戒的失信行为,却无关痛痒。
法律存在的基础就在于公平性和公益性,而不是资本的私行。
事实上我们看到,今天很少有其他犯罪被作为失信行为来惩戒。而我们常见的失信惩戒,就是在债务纠纷案件中,对于债务人的惩治。
在此情形下,债权人有了一种共识,那就是无论再难要的债务,有的是法院替他们做主。而且法院催收,既合法,而且力度还大,费用还低,这可比养一大帮子催收团伙划算多了。
所以民间借贷和网贷如雨后春笋般涌现出来,他们赚的盆满钵满,可是多少人因此背上一辈子骂名,又有多少人因此对法院的公正性和公平性打了问号?
无论网络上还是现实催收中,债权人对于债务人的暴力催收,恐吓,殴打,侮辱,甚至以吃人不吐骨头的高额利息榨取债务人的钱财,可是这群人口口声声把‘弘扬诚信’二字挂在嘴边。
我不禁在想,这些人到底有没有资格谈诚信?
有多少债务人因为高额利息还不上,长期陷入债务泥潭,被逼得走投无路,家破人亡,甚至走上极端,失去生命!
这些道德站不住脚的债权人,有什么资格指责别人不诚信呢?
究其原因,他们就是把一纸合同当成了弘扬诚信的私器,把法院当成了维护他们私利的工具。
总结:
失信人制度必须要摆脱当下的诡异境地,惩恶扬善,重塑诚信,而不是为资本服务,惩治贫穷。
尤其是法院在审理和裁决时,要仔细甄别,切勿将诚而不幸和恶意失信画上等号。
让法律有温度,有力度,有公平性,也有公正性。不能充当资本的催收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