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和县交管大队关于开展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事项的通告

发布时间:2025-09-20 17:16  浏览量:6

一、登记上牌范围仅限于电动自行车登记业务的办理并核发号牌,不包括电动轻便摩托车、电动摩托车,以及其他三轮、四轮电动车。二、登记上牌时间2025年9月1日起,《内蒙古自治区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正式实施,电动自行车登记上牌工作同步启动。三、登记上牌地点兴和县交管大队车辆管理所后续如有新增挂牌销售网点将及时在大队微信公众号通告。四、登记上牌所需材料(一)2025年9月1日起购买新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30日内到电动自行车登记服务点申请登记,现场交验电动自行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1.电动自行车所有人身份证明;2.购车发票或其他来历证明;3.电动自行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4.买卖双方签订《双向告知承诺书》;5.所有人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明。(二)2025年9月1日前购买的电动自行车:所有人应当自9月1日起三个月内到电动自行车登记服务点申请登记,现场交验电动自行车,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1.所有人身份证明;2.购车发票或者其他合法来源凭证;3.电动自行车整车出厂合格证明或者进口凭证;4.所有人委托他人代办的,提交授权委托书和代办人身份证明;5.无法提供发票、合格证的,提交所有人本人出具的《电动自行车登记个人承诺书》。(三)电动自行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登记:1.所有人提交的证明、凭证信息不全、有误或无效的;2.来历证明、产品合格证明与实际电动自行车不符的;3.属于拼装车的、或者改变电动机、电池组等影响车辆安全性能部件的;4.整车编码、电动机编码缺失或者无法辨认的;5.属于被盗抢车辆的;6.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特此通告兴和县交通管理大队2025年9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