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法院判例:自然人之间转分包施工人主张工程款找对合同相对人
发布时间:2025-10-03 23:07 浏览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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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9年,原告对某科技园电力管网工程三段中的拉管工程进行施工。施工过程中,原告受王某管理。
2022年1月,王某甲出具说明,载明“某路电力拉管工程,欠原告拉管施工费200000元未付,负责人某某公司许兵”,落款为“现场负责”。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王某甲到庭称其从被告处承接案涉工程,之后转包给原告,原告的工程款应由其支付。现被告未向其支付工程款,其在收到工程款后可向原告支付相应款项。
对于其于2022年1月29日出具的说明,可以证明原告应得工程款,但当时是预估200000元,实际上是190000元。对于王某甲的陈述,原告认为是系配合被告作虚假陈述,但未提供其他证据证明。
原告提供光盘,系其与被告的对话,载明“张:王总,你叫我向许兵要钱,许兵答应给我钱了……王:他老子打电话给我了,叫过年了你一起过来……”以证明被告同意支付工程款,但并未支付。被告质证称认可真实性,但是系应王某甲要求敷衍原告。
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剩余工程款。但被告辩称与其没有合同关系,没有付款义务
法院观点归纳: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原告的合同相对人是否为被告。
首先,原告对案涉工程施工时受王某甲管理;其次,王某甲到庭称系其向原告分包案涉工程,应由其向原告支付工程款;再次,原告提交的王某甲出具的说明,没有体现王某甲系被告的现场负责人,更不能证明原告与被告存在合同关系;最后,被告否认合同关系,但认可将案涉工程发包给王某甲,且由于建设工程领域的特殊性,被告同意向原告付款的行为与双方存在合同关系没有必然联系。
综上,原告向被告主张工程款证据不充分。
某公司否认承接案涉工程,但即使其承接案涉工程,原告并非法律意义上的实际施工人,不能突破合同相对性向某某公司主张工程款。
律师总结:
1、自然人之间的工程转分包,很多没有正式的书面施工合同。因此,一旦出现拖欠工程款的,施工人面临向谁起诉工程款的问题,即选择哪个主体作为被告进行诉讼。
2、对于绝大多数此类案件,如果没有书面施工合同,第一优先考虑的还是施工过程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结算单等材料。如果这些都没有,可以结合施工过程中的微信聊天记录,判断哪一方对自己发号施令,发布施工任务并进行管理,以及工程验收和结算时候的对接。
3、由于没有书面合同对权利一方维权极为不利,因此施工方尽量不要不签合同就施工。此外,签合同的时候尽量避免和个人签署,要选择公司并加盖公章,这是较为稳妥的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