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一月一主题丨10个典型案例带你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
发布时间:2025-10-09 17:48 浏览量:1
案情简介:2020年12月某派出所对辖区内某某娱乐中心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娱乐中心容留有5名未成年人喝酒娱乐,次日将案件移交至文化和旅游局,当晚8时10分执法人员依据职权进入某某娱乐中心,执法人员在收银台向现场负责人出示执法证件,表明身份和来意后对现场进行检查,现场查看当晚进入人员体温登记本、查询核实微信转账收入等证据,核实5名未成年人在该娱乐场所喝酒一事,并对某某娱乐中心罚款一万元。
以案释法:未成年人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加大对歌舞娱乐场所违规接收未成年人的查处力度,切实净化歌舞娱乐场所的环境,为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营造良好的社会文化环境。
案例二案情简介:某县某初中二年级的学生小周、小段沉迷网络游戏,经常翻墙逃课到学校外面的黑网吧上网。时间久了,父母给的零花钱都用光了,没钱继续上网,二人便商量着找人“借”点钱花花,后二人找到平时比较胆小的同学小黄向其索要钱财,小黄不给便用刀威胁小黄,殴打小黄,最后用刀刺伤小黄,抢走小黄随身携带的500元现金。小黄的伤情已构成重伤二级。
以案释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二人抢劫并造成了被害人死亡,要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抢劫是非常严重的犯罪行为,希望大家能够引以为戒。
案例三案情简介:16岁的学生小周由于学习成绩差,而且讨厌被学校和老师约束,便旷课回家。闲散在家的时候,认识了“段大哥”。段大哥有很多朋友,经常带着小周到处吃饭、唱歌,小周也很享受这种无拘无束的生活。有一天,段大哥说带小周去偷车赚大钱,并承诺小周只要跟着去就行,什么都不用干。小周虽然知道偷东西是不对的,但是害怕失去段大哥这个好朋友,想着自己只是跟着去,不偷应该没事,便跟着去了,当晚小周跟着段大哥等人偷了11辆摩托车。
以案释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小周明知道他们是要去偷东西,还跟着去,这就构成了共同犯罪,所以说千万不能有“我跟着去,什么都没干就没事了”这样的想法。从小周的案例上,可以看出,犯罪行为都是从不良行为发展而来的。如果小周不旷课,不结交有不良习性的人,就不会发生后面的事情了。
案例四案情简介:2021年8月14日,有网友发布视频称,安徽歙(shè)县有多名女生在厕所霸凌另一名女生。视频中先后有两名女生站出来扇某一女生耳光,其中一人连续击打20下,打完后还怂恿其他女生,并称“出了事我扛着”。过程中有女生帮忙计数,另有一名女生在旁拍摄。后经歙县警方调查,网传未成年人欺凌视频内容属实。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对王某某等10名违法行为人的寻衅滋事行为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以案释法:在校园欺凌案件中,欺凌者本人往往也会付出代价。
未成年人犯罪,会轻判但不等于不判。简单以为“未成年”是免罪金牌的,应该要醒醒了。在2021年3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于部分犯罪,未成年人刑事责任年龄降低到12周岁。还有人认为不构成刑事责任就没关系,这种观念也是错误的。实际上,校园欺凌者可能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等处罚,必要时送专门学校或由政府收容教养。
民法典对校园欺凌有新规定,具体体现在人格权的相关规定中,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百九十条: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享有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权利。除前款规定的人格权外,自然人还享有基于人身自由、人格尊严产生的其他人格权益。
第九百九十一条: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害。
第九百九十五条: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
案例五案情简介:小孔、小建与小鲁、小刘等人在北京某中学上学期间,因琐事发生纠纷。小孔向大东和小张提议购买刀具报复小鲁等人,三人购买刀具六把。买完刀后小孔分别给小鲁和小刘打电话约架。后小孔和大东伙同小张和小孙持刀与小建纠集的三十余人持棍、棒等共同来到某立交桥下,在桥两侧分头等待小鲁等人前来殴斗。当小鲁、小刘纠集多人持棍、棒等物到达时,双方互相持械殴斗。其间多人受伤,轻重程度不等。
以案释法:本案中的参与斗殴者大都已经成年,小孔和大东是未成年人。小孔、大东在公共场所纠集多人持械斗殴,二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且小孔系首要分子,大东系积极参加者,依法均应予惩处。小孔与大东最终以聚众斗殴罪被分别判处刑事处罚。
目前中学生犯罪大多为“激情犯罪”,以聚众类犯罪居多,他们模仿“黑社会”、“古惑仔”等非法形式,往往不考虑后果,三五成群、拉帮结伙,对于正常的交往矛盾习惯采用成人化的暴力手段解决。这些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逆反心理所致。这些学生大多家庭并不富裕,而且学习成绩较差,在之前的学习经历中可能长期受到学校、家长的批评与指责,使他们养成蛮横任性、逞强显能、遇事冲动等不良性格;加之这些学生对自己也往往持否定态度,意志消沉,容易受到不良文化的影响,具有违法犯罪的易感性。
建议学校重视和加强对学生逆反心理的疏导,增设相关课程,定期分析研究学生的思想动态,发现苗头及时采取措施。
案例六案情简介:小毛和小夏两人均为北京某职业高中学生,一天,两人在小毛家喝了酒后在离小毛家不远的荒僻处遇到了大明。小毛说大明跟他一直以来都有矛盾,提议一起打大明一顿。小毛和小夏二人持铁管殴打大明的头部等部位,持续追打致使大明死亡。当天晚上,小毛返回事发地点,确认大明死亡后,将大明掩埋。
以案释法:小毛和小夏两人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杀人罪,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依法均应予惩处。小毛和小夏分别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刑罚。
两个刚满16周岁还稚气未脱的少年为什么会触犯如此严重的罪名?为了解小毛和小夏的犯罪原因,在法庭审理中,法官邀请社会调查员对小毛和小夏的家庭、学校情况进行了社会调查。调查员认为小毛和小夏除了性格偏内向以外,并没有明显的对社会不满情绪或自卑自负倾向,犯罪的主要原因还是法制观念淡薄,对生命和他人没有正确的思想态度。
职业学校的学生毕业后将直接进入社会,这就对职业学校的德育教育和法治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职业学校应当设立专门的法制教育课程,在讲授法律知识和内容的同时,注重对学生法律意识和人本关爱的培养,特别是教授学生正确处理人际矛盾的方式方法。
案例七案情简介:2021年9月,岳阳的安安(化名)趁爸爸不注意,用他的手机玩了几款游戏并进行了充值,5天时间共花掉了8828.14元,其中,主要的收款方为广东天宸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安安的父母说,他们对此并不知情。直到9月11日,安安的爸爸才偶然发现银行卡里的余额不对,这才知道8000余元全被儿子用于游戏充值了。安安的母亲成女士称,此前他们联系了平台客服,也提交了各种相关资料,但得到的答复一直是“审核中”。
以案释法:未成年人充值网游,是可以要求退回的。因为未成年人属于非完全行为能力人,未经监护人追认,充值行为是无效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十九条,八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八周岁以上的孩子为游戏充值的,需要经家长的同意,追认,充值行为才有效的,所以孩子为游戏充值后,如果家长不追认的,游戏公司就需要退还充值的款项。同时,家长在要求退款时,要有证据证明充值行为是未成年人操作的,比如相关的监控视频或者人脸识别记录等。
案例八案情简介:十六岁的小周通过“快手”APP认识了十三岁的少女小丽,二人在网上越聊越投契,便相约做了男女朋友。一个多月后二人见面并于当晚到宾馆,发生了性行为。过后,二人因为琐事吵了一架,分手了。过了几天后小丽发现自己怀孕了,但是已经删除了小周所有的联系方式,找不到小周。小丽很害怕,不知道该怎么办,也不敢告诉父母,一直到几个月后肚子大了起来,才被其母亲发现,带到医院检查,此时小丽已经怀孕五个月。后来小丽的母亲报警,小周被警察抓了起来,小丽也因为引产造成了身体和心灵的多处损伤。
以案释法:青春期对异性的好奇和懵懂是正常的,小周和小丽不应该在身体和心灵都没有发育成熟的时候就发生性关系,造成的后果是二人的年龄无法承受的。还有小丽不应该在出事之后隐瞒父母,要知道,父母永远是最爱你的,遇到问题,寻求父母的帮助才是最正确的选择。有同学可能会问了,小周没有违背对方意愿,双方是自愿发生性关系的,不应该构成强奸罪呀。这就错了,法律规定:与不满14周岁的女生发生性关系,即使是在双方自愿的前提下,行为人也构成强奸罪。
案例九案情简介:16岁的小钟是北京某中学学生,他以虚假身份信息在社交网站上注册,与未成年女性交往,多次以言语威胁的方式强行与多名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并拍摄裸照,还以将裸照发至互联网上为要挟多次侵害被害人。
以案释法:小钟无视国法,以胁迫手段,强行与多名未成年女性多次发生性行为,侵犯了妇女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应予惩处。小钟被以强奸罪追究刑事责任。
互联网的迅速发展对青少年的道德观念带来了巨大的影响,青少年网络道德缺失问题日益凸显。在学校课时管理不严格的时候,许多学生都耽迷于网络。网上色情的魔爪不仅让小钟这样的少年走进犯罪的泥淖,更让那些被侵害的少女背上了不该有的桎梏。小钟由于其法制观念不强,家庭管理教育缺失,加之受社会不良因素影响,从而走上犯罪道路。
网络是把双刃剑,建议引导未成年人正确的认识网络,充分利用网络的健康有益资源。学校、家长、社会应当形成合力,积极用正规的性教育和文明健康的网上文化促进互联网和广大未成年人的健康发展,为未成年人创造清洁、绿色的网络环境。
案例十案情简介:大乔在本市某中学内因琐事与小邵、小罗(男,殁年15岁)发生口角,并约定进行殴斗。小柯得知后指使大牛将其存放在宿舍内的折叠刀提供给大乔。后大乔在该校男厕所内与小邵、小罗等人互殴过程中,持刀刺击小罗的颈部,致使小罗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
以案释法:大乔、小柯、大牛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严重,依法均应予惩处。大乔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小柯、大牛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系从犯。法院在依法判处大乔刑罚同时,也分别判处了小柯、大牛相应的刑罚。
在学校中因琐事起争执是非常常见的,学校与家长都要教育、引导孩子正确处理争执,因为未成年人认识判断能力、自我控制能力都尚不成熟,对争执处理稍有不当,便可能造成自己或他人的伤害,甚至违法犯罪。当与同学因琐事发生摩擦后,要通过协商或告知师长等正当途径解决,不能意气用事、甚至动手动刀;遇到同学或朋友要与其他人打架斗殴时,要及时劝阻,劝阻不成的要及时告知老师或家长,而不能主动参加或者提供凶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