狗咬人后被摔死,狗主带家属九人夜间破门侵入后被反杀致死,是正当防卫还是故意伤害?
发布时间:2025-11-14 20:36 浏览量:1
2025年1月30日15时许,山西省长治市申红良之子申宇浩外出打水,被郭勇刚家拴在路边的狗咬伤,少年当场将狗摔死。
申红良妻子申某芝随后与郭勇刚姐姐协商赔偿未果,报警亦未获警方即时处理。
19时许,狗主人郭勇刚之妻赵某某携妹夫韩某、外甥刘某某等九人驾车来到申家,砸碎厨房玻璃、踹开上锁大门闯入院内。
申红良回忆,对方持铁锹先动手殴打自己,他遂抄起窗台水果刀反击,捅刺中致郭勇刚胸腹部多处受伤,郭经抢救无效死亡,另有三人不同程度受伤。
11月13日,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审理此案,检方以故意伤害罪对申红良提起公诉,争议焦点集中于其是否构成正当防卫。
庭审中,郭勇刚妻子赵某某坚称己方“空手理论”、仅砸碎玻璃并未动手,并否认见到申红良受伤,认为“法律不应支持持刀伤人”。
申红良一方则提交邻居证言及现场照片,指闯入者持械先行攻击,其行为符合刑法第二十条关于制止“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之规定,应属正当防卫。
案件仍在审理,法院未当庭宣判。
这起案件因私闯民宅被反杀引发网友们对正当防卫的争论而登上各大平台热搜。
很明显这起案件的判决结果将对同类因民间纠纷引发的“私力复仇”与住宅防卫案件会形成示范案例。
支持是正当防卫的网友认为按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申红良的行为具备正当防卫成立的全部法定条件的。
第一是不法侵害客观存在,1月30日19时许,郭勇刚一方九人踹碎厨房玻璃、踹开上锁大门闯入申家院落,该事实有现场玻璃碎片照片、邻居证言及出警执法记录仪在卷佐证,已构成非法侵入住宅的违法侵害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要件。
第二是侵害正在发生,踹门、破窗、闯入系连贯动作,申红良持刀捅刺发生在对方人员尚在院内且持续高声辱骂、推搡阶段,时间间隔不足两分钟,符合“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法定时间条件。
第三是防卫对象明确,申红良仅对率先闯入并持铁锹殴打自己的郭勇刚挥刀,防卫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对象适格。
第四是防卫意图清晰,侦查笔录显示,申红良事前两次拨打110报警,并喊“别打了,我报警了”,其口供始终强调“怕孩子他妈被打”,足以认定其主观目的在于制止不法侵害,而非报复泄愤。
第五是防卫限度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面对九人夜间强行闯入,申红良随手取得日常生活所用的水果刀单次反击,无连续捅刺或追击情节。
同行三人仅受轻微伤,手段强度与侵害的突发性和人数优势基本相当,依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规定,尚不构成“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第六是住宅安全受法律优先保护,上述指导意见第15条明确,对非法侵入住宅的不法侵害,防卫行为应充分考虑住宅安全属性,夜间聚众破门侵入已被司法实践认定为“严重危及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情形,防卫标准应当适度放宽。
所以申红良的行为完全符合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正当防卫构成要件,且无证据证明存在防卫过当情形,依法不应承担刑事责任。
这起案件留给社会最沉重的警示,一只狗咬人,本可通过道歉、赔偿、警方调解在半小时内画上句号,却因“我家狗不能白死”的面子思维,升级为九人夜闯民宅的“兴师问罪”。
郭勇刚一方仗着人多势众,把踹门砸窗当成“讨说法”的捷径,结果一脚踹掉的不仅是玻璃,更是自己和家人的安宁。
而申红良在对方倒地后,同样没能及时停手,导致一条人命瞬间归零,自己也面临审判。
司法可以认定正当防卫,却无法把两个家庭拉回案发前的平静。
事实再次证明,冲动不是“出气”,而是把火药桶抱在怀里。
恃强欺弱也不是“争理”,而是把对方和自己同时推下悬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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