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卡遭“隔空”盗刷?萍乡法院:银行担责80%
发布时间:2025-08-29 11:25 浏览量:1
银行卡内资金不翼而飞,银行是否要担责?近日,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银行卡纠纷案,持卡人廖某林凌晨熟睡时,其银行卡内资金却被悄然转走,法院最终判决银行担责80%,赔偿35996元。
2016年8月10日,上栗女子廖某林在某银行办理了一张银行卡。2023年7月11日,廖某林的身份信息被他人冒用在省外注册了数字人民币App账户。同日,案涉银行卡账户在廖某林不知情的情况下,被他人非法绑定至数字钱包账户。随后,自2023年7月19日23时53分10秒开始至2023年7月21日0时18分42秒止,案涉银行卡账户44995元资金分18笔被盗刷
2023年7月24日,廖某林发现存款异常后,立刻向派出所报案,公安机关随即以刑事案件立案侦查。因与银行协商赔偿未果,廖某林向上栗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某银行赔偿损失。一审法院根据双方过错程度判决银行对持卡人的损失承担80%的赔偿责任,即35996元;持卡人本人承担20%的赔偿责任。案件判决后,原被告均上诉。
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理认为,本案中,廖某林提供的报警记录、挂失记录、账户交易明细等证据材料能够证明其银行卡被他人盗刷,且廖某林的数字钱包系在省外被注册。而案涉银行既不能证明案涉数字钱包系廖某林注册设立,又不能举证证明系廖某林亲自操作将案涉银行卡绑定案涉数字钱包,还不能举证证明银行卡上资金转入数字钱包的行为是持卡人廖某林自己交易或者其授权交易的,结合公安机关已经对廖某林银行卡被盗刷进行了立案侦查的事实,可以认定该银行对案涉银行卡绑定数字钱包时的身份验证存在漏洞,导致案涉银行卡被盗刷。故案涉银行应对持卡人银行卡被盗刷的资金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而案涉数字钱包被他人以廖某林身份信息注册设立,说明廖某林未妥善保管自己的身份信息,在案涉银行卡被盗刷后,亦未能及时发现银行卡交易异常,对自身损失的产生存在一定过错。据此,二审维持原判,目前该判决已生效。
法官提醒,公民应切实保护好自己的身份信息和银行卡信息,切勿随意点击或登录不明网址。一旦银行卡被盗刷,持卡人应立刻挂失,第一时间拨打银行客服电话或通过手机银行App冻结账户,阻止进一步损失;及时报案,立刻向公安机关报案,保留报警回执,证明银行卡仍由自己保管,盗刷消费非本人所为;保存证据,保留收到盗刷短信的通知,就近在ATM机或银行网点进行一笔查询或小额交易,证明真卡未丢失且本人位置与盗刷地不符,最后联系银行,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