景区石凳摔倒老人去世家属索赔77万,法院判决让网友点赞
发布时间:2025-09-25 21:11 浏览量:1
法院的判决书里,写着这么一句关键的话:“游步道上设置的石凳,主要就是起到安全防患的作用,根本不需要另外再设置安全提示性标志”。
2024年3月24日那天,杭州西湖景区里出了一起意外事儿。有位七十多岁的施姓老人,当时家属正在买票,他就坐在景区的石凳上歇着,没成想突然身体往后一仰,直接摔了下去。这一摔可不得了,老人的颈椎直接摔骨折了,之后近八个月的治疗期间,还查出老人本身就有多脏器功能衰竭、心肌梗死还有心力衰竭这些毛病。
最后老人在11月8日的时候还是走了,前前后后花的医疗费超过了35万元。家属把景区的运营方告到了法院,一开始索赔77万,后来降到了28万,可法院最后给出的判决却出乎大家意料:景区一点责任都没有,直接驳回了家属所有的诉讼请求。
这场官司的核心,其实全绕着出事的那个石凳转。老人当时休息的石凳,高度大概有40厘米,就在一座小桥旁边,石凳的一边有护栏,另一边就是石凳本身,桥下面还有流水。
家属觉得,这个石凳太低了,而且也没有护栏防护,景区这边也没设置安全提示标志,根本没尽到该有的安全保障义务。
可景区管理方却给出了不一样的说法:出事的地方并不是景区的核心游览区,而是从停车场到景区大门的一条步道。这条步道的两侧早就装了石护栏,这些护栏本身就起到了防护和警示的作用。
景区还透露出一个细节:当天的太阳特别大,强烈的太阳直射可能会让人头晕,老人说不定就是晕乎乎的时候,想找个最近的地方坐下歇会儿,可眩晕的感觉没缓解,接着就往后仰着摔下去了。
所以景区强调,这事儿应该算成是一起意外事件。
法院判决景区没责任,可不是凭空瞎判的。首先,法院认为那个石凳本身就是安全设施的一部分。游步道上设置石凳,主要就是为了起到安全防患的作用,防止游客不小心掉进河道里,所以根本不需要再另外设置安全提示性标志。
其次,景区已经尽到了“合理限度”范围之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步道的两侧都有石护栏,而且出事之后,景区的安保人员也第一时间赶过来救人,还帮忙把老人送进了医院。
再者,法院觉得家属没能拿出足够的证据,证明老人的去世和那次摔倒之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要知道老人本身就有多种严重的疾病,像多脏器功能衰竭、心肌梗死还有心力衰竭这些,这些因素都让“直接因果关系”的认定变得更难了。
这起案子其实能让人想起日常生活里很常见的责任划分问题。就像小区物业会在地面湿滑的地方放警示牌,但要是居民是因为自己身体突发疾病才摔倒的,那物业的责任就得另说了。
这次法院的判决,把安全保障义务的边界给明确了。
法律可没要求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必须提供一个“绝对安全”的环境。《民法典》第1198条里就规定了,公共场所的管理人只需要尽到“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而不是要消除所有可能存在的风险。
这个判决还体现出司法实践里的一个重要变化:不再简单地搞“谁弱谁有理”那一套了。以前在一些人身损害赔偿的案子里,有时候就因为同情弱势的一方,哪怕管理方只有一点点过错,也可能会被判承担一部分责任。
但这次法院是严格按照证据和过错原则来判的,一点都不含糊。
这起案件也给我们提了个醒:公共安全这事儿,得靠各方一起努力维护才行。
景区得提供合理的安全保障,比如在需要的地方装护栏、设警示标志;家属陪着老人出门游玩,也得根据老人的身体情况多上点心,好好照料;咱们个人在公共场所活动的时候,也得对自己的安全负责,多注意着点。
这种责任划分的情况,在咱们身边其实很常见。就像商场里的电梯,管理方得定期维护,还得设置安全提示,但乘客也得遵守乘梯的规则,尤其是老人和小孩,最好有家人在旁边陪着。
毕竟只靠哪一方单独努力,是没办法确保绝对安全的。
这起案件之所以能引起这么多人关注,就是因为它触到了社会上的敏感神经。以前遇到类似的案子,就算公共场所的管理方没什么明显过错,有时候也可能会被判承担一定的补偿责任。
而这次的判决,直接打破了这种老思维定式。
法院这个判决带来的示范效应,早就超出了案子本身。它明明白白告诉大家,法律保障的是合理的权益,不是没完没了的诉求。想要维权,得靠扎实的证据和明确的法律关系做基础,而不是只凭着自己在情感上觉得“弱势”就行。
而且这个判决,和这些年司法改革的方向是一致的,强调责任得和过错相匹配,不再搞那种“和稀泥”式的调解或者判决。
判决结果一公布,不少网友都直截了当地说支持法院的判决,觉得“谁弱谁有理”这种想法早该打破了。还有人调侃说:“按原告这个逻辑,就算老人是在家里的床上去世的,那岂不是还能起诉卖家具的商家?”
法律界人士更关注的,是判决里对《民法典》中安全保障义务“合理限度”的界定;而景区的管理者们,这下总算松了口气,这个案例清清楚楚给他们划了责任边界。
说到底,法律的天平,终于不再因为情感因素而歪向一边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