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读书笔记】《深度伪造涉性信息的刑法规制》

发布时间:2025-09-26 07:39  浏览量: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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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文章信息

文章标题:《深度伪造涉性信息的刑法规制》

文章作者:陈冉,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

文章来源:《法学》,2024年第3期。本文系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健全支持民营经济发展的刑事法治研究”(项目编号:20&ZD198)的阶段性研究成果。

摘要:面对“深度伪造”技术在信息制作上高度的以假乱真可能以及在色情领域的广泛存在,有必要明确刑法在深度伪造涉性信息规制上的立足点,将深度伪造涉性信息规制定位在“真实的性隐私保护”而非对“虚假信息”的打击。在信息流动的产业化背景下,网络与信息所形成的新秩序对传统刑法在隐私保护上构成挑战,现行刑法过于倚重前端预防的打击不力。在深度伪造治理公、私法融合的趋势下,深度伪造涉性信息犯罪规制范式必须转型,要从性隐私保护和信息规制两个层面对涉性信息进行检视,彰显“性隐私”的独立保护地位,肯定现实与虚拟交互中“性”利益保护的适度远程化,以“场景化”构建个人信息违法行为的刑法规制路径。同时,在深度伪造涉性信息制作、传播主体刑事责任的认定上,考虑涉性信息参与各方的风险防御可能,在性隐私保护上应当合理对伪造者、网络服务提供者以及受害人进行风险分配,以“合规”划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事责任边界;考虑个人信息主体在隐私保护上的同意“受限”,立法和司法应当避免单纯根据受害人的同意和创作者的“标识”对涉性信息制作和传播者以及平台等风险创设者进行免责处理。

关键词:深度伪造;涉性信息;人格权;性隐私;规制范式

二、本文创新点及亮点

这篇文章最吸引人的地方,是它没有把“深度伪造涉性信息”单纯当成虚假信息或淫秽物品的问题来看,而是直接把焦点放在“性隐私”的保护上。作者认为,虽然深度伪造的视频是假的,但带给受害人的伤害却是真实的,尤其是对女性来说,这种伤害甚至比现实中的威胁更严重。这个角度让人看到,刑法规制的重点不应只是维护社会秩序,而应该更重视受害人本身的权利和尊严。

文章的另一个亮点,是它提出了一个“双维度”的分析思路:既要从信息保护的角度去看待深度伪造问题,又要突出“性隐私”这一独立的法益。以前的研究大多停留在个人信息保护或者淫秽传播的框架里,但作者指出,这样其实无法回应深度伪造带来的特殊风险。这个新视角让我觉得很有启发性,因为它更贴合现实情境,也更有针对性。让我印象深刻的还有作者提出的“场景化规制”思路。文章提醒我们,不能把所有的深度伪造一概而论,如果只是出于娱乐目的,刑法就不该介入,但一旦涉及色情传播、网络暴力,就应该进入刑法的评价范围。这种区别对待的想法,既体现了刑法的克制,也避免了因为技术发展而导致的“过度打击”。

最后,文章在责任分配上的讨论也很新颖。它不光强调伪造者的责任,还把平台和受害人都纳入到风险防控的考量里,提出要通过“合规”来划定平台的责任边界,同时避免把免责完全建立在受害人所谓的“同意”上。这种多主体共同承担的视角,很符合当下网络社会的实际,也比单一依靠刑法更现实。

三、读书笔记

在《深度伪造涉性信息的刑法规制》一文中,作者首先在“问题的提出”部分交代了深度伪造技术的起源及其在色情领域的广泛应用,指出这一现象已经引起全球范围内的关注和担忧。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纷纷出台法律予以回应,而我国虽然在行政立法方面走在前列,但在刑法层面依然存在明显不足。尤其是在司法实践中,受害女性往往没有作为“受害人”被正视,而是被错误地视为“淫秽物品”的参与者。这种法律评价的错位,不仅淡化了受害人的伤害,更暴露出现行法律规制与现实危害之间的落差。可以说,这一部分为全文奠定了鲜明的问题意识,凸显了研究的必要性和现实紧迫感。

接下来,作者在“逻辑起点与法益分析”部分提出了两个切入视角:一是从技术角度出发,深度伪造因其高度逼真的虚假性而可能具有独立的非法性;二是从法益角度出发,深度伪造涉性信息不仅侵害了受害人的肖像权、隐私权,更触及人格尊严与社会良好风俗的维护。文章特别指出,现行刑法对人脸信息的保护力不足,而深度伪造的真正危害不在于虚假的“信息”,而在于对“性隐私”的侵害。这一判断突出了性隐私的独立性和特殊性。通过比较法国、德国、西班牙等国的立法,作者进一步揭示出我国刑法在隐私和性隐私保护上的薄弱环节。这部分的价值在于,它将问题的重心从“虚假信息”提升到了“性隐私”,为后续的讨论提供了坚实的理论基础。

在“传统刑法规制的局限”部分,作者系统地揭示了我国刑法面对深度伪造涉性信息时的困境。首先,我国缺乏专门的隐私权或性隐私罪名,导致法律更多依赖民法和行政法的间接保护,而这种方式在网络社会已显乏力。其次,刑法过于依赖“前端预防”,难以应对深度伪造的实际传播风险。再次,传统的侮辱罪和诽谤罪在处理虚拟影像时存在罪刑法定的适用障碍,无法有效覆盖现实中的受害人需求。更为突出的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往往强调群体性侵害,而忽视了个体的性隐私保护,使得受害人在制度中难以获得应有的地位。通过对国外立法的比较,作者进一步说明了我国法律在这一领域的滞后。这一部分的批评直指要害,突出了制度层面亟需改革的现实压力。

在文章的核心部分“立足‘性隐私’的范式转变”中,作者提出了新的规制思路。首先,要建立性隐私与信息保护的双维度分析框架,既回应信息产业化的现实,也承认性隐私的独立性。其次,应当采取“场景化规制”的方法,对不同情境下的深度伪造行为区别对待:例如娱乐性用途与色情传播应当有不同的法律评价。最后,作者提出“责任再分配”的构想,即伪造者、平台和受害人三方都应承担不同的责任,尤其是网络平台应通过合规措施明确其刑事责任边界。这一部分不仅展现了作者的原创性思考,也提供了具有现实操作性的治理思路,既避免了刑法的过度扩张,又兼顾了对受害人的实质保护。

在“结论”部分,作者强调深度伪造涉性信息的刑法规制必须完成从“虚假信息治理”向“性隐私保护”的转型。刑法应当立足于受害人权利的尊重与维护,同时保持自身的谦抑性,避免盲目扩张。未来的路径应当是渐进式的,可以通过司法解释逐步明确性隐私保护的范围,再在条件成熟时推动专门立法。文章最后的收束紧扣全文逻辑,不仅回应了开篇的问题意识,也为后续研究和立法实践指明了方向。它的价值在于,既提供了理论上的创新,又在实践层面展现了务实的态度。

四、阅读感悟

阅读这篇文章,我最大的感受是:作者并没有把“深度伪造涉性信息”单纯看作一项新技术带来的法律挑战,而是努力把技术问题转化为法律背后更深层次的人权保障问题。过去我们在讨论深度伪造时,往往强调它在社会秩序或虚假信息治理层面的风险,但本文让我意识到,受害人的“性隐私”才是问题的真正核心。这种法益上的转换让我觉得非常有启发意义,因为它不再局限于传统刑法对秩序的维护,而是将保护重心转移到个人身上,更符合现代社会“以人为本”的法治精神。另外,我特别认同文章中关于“场景化规制”的思路。在很多时候,社会舆论一提到深度伪造就会本能地把它与违法犯罪挂钩,但实际上,这项技术本身并不是一无是处。它在娱乐、艺术甚至教育领域都有积极的应用可能。作者提出要区分不同的使用场景,再决定刑法是否介入,这种思路既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也展现了对技术发展的包容态度。我觉得这种区分不仅仅是法律上的需要,更是社会理性治理的一种体现。

文章在责任分配上的讨论也让我印象深刻。过去我们习惯于把主要责任推到行为人身上,但在网络社会里,平台的角色同样关键。没有平台的传播,很多深度伪造信息根本无法形成大规模的社会影响。因此,作者提出平台必须通过合规来承担一定的责任,而不是仅仅依靠“免责条款”规避义务,这无疑是更现实的治理方案。同时,文章还提醒我们,不能把责任简单地转嫁给受害人,更不能以所谓的“同意”来淡化侵害的严重性。这种对受害人处境的关注让我觉得文章充满人文关怀,也显示出法律研究应有的社会责任感。

总体而言,这篇文章不仅让我对深度伪造涉性信息的法律问题有了更系统的认识,也让我思考到刑法如何在数字时代重新定位自己的边界。刑法不是万能的,但它必须在最能体现人权保障的地方有所作为。读完后,我更加理解了刑法谦抑性与必要性的平衡,也认识到在快速发展的技术环境中,法律的回应既要有原则的坚守,也要有灵活的智慧。这篇文章让我收获的不仅仅是学术层面的知识,更是对技术与法律关系的一种全新视角。

监制:张永江

作者:周霭东,湘潭大学法学学部2023级法律(法学)硕士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