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申请执行时效只有两年,但这些方式都可以中断执行时效!
发布时间:2025-10-29 15:32 浏览量:2
作者:周军律师.
法律规定,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的规定。
那么,除了申请执行,还有哪些方式可以中断申请执行时效?
一、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可直接中断时效。这种中断既包括执行程序中达成的书面协议,也涵盖无书面形式但记入执行笔录并签字确认的情形。
二、权利人提出履行要求
权利人向义务人直接主张权利是最常见的中断事由,实务中可认定为有效主张的情形包括:
1.直接送达主张文书:由义务人本人、同住亲属或单位授权主体签收,或有其他证据证明文书送达;
2.电子或邮寄主张:通过微信、邮件等数据电文方式送达,或挂号信、快递等可追踪的邮寄方式寄送主张材料;
3.在被执行人原注册地址张贴公告催收债务;
4.特殊主体履职行为:金融机构依约定从债务人账户扣收本息,视为已提出履行要求。
三、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
债务人的认诺行为可直接中断时效,包括分期履行、部分还款、提供担保、请求延期履行等具体形式。例如,债务人偿还部分欠款并出具剩余款项还款计划,或提供房产作为履行担保,均构成“同意履行义务”。
实务中,即使债务人仅在微信中承诺“下周还款”,该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时即发生中断效力,但需留存聊天记录、书面承诺等证据。
四、等效于起诉的法律行为
多种非执行申请的司法行为与起诉具有同等中断效力:
1. 程序性申请:申请支付令、诉前财产保全、宣告义务人失踪或死亡等诉前措施;
2. 破产相关行为:申请债务人破产、申报破产债权;
3. 诉讼中主张:提起代位权诉讼、在另案中主张债务抵销等。
例如,债权人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后,即使支付令未生效,时效也自申请之日起中断,新时效从程序终结时重新计算。
五、债权流转中的中断情形
债权转让通知到达债务人时,时效自通知送达日中断;债务承担中,原债务人承认债务的意思表示到达债权人,同样引发时效中断。这种中断无需权利人额外主张,由债权债务变动的法定通知义务触发,体现了对权利流转中债权人的保护。
六、负债务的裁判,一方申请执行,导致另一方申请执行时效中断
生效判决判令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且没有先后履行顺序,原则上只有当申请执行的债权人已经履行给付义务或提出给付的,人民法院才可以开始对对方强制执行。故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的,表明其对该判决中确定的己方义务无异议并同意履行,进入执行程序后将导致对方的申请执行时效发生中断的法律效果,且在执行程序中一直处于中断状态。对方申请执行时前一个执行程序尚未终结的,未超过申请执行时效。
七、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
申请执行人向公证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可以认定为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请求,属于法律规定的权利人向有关单位提出保护民事权利的范围,可以引起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断。
八、债权人申请执行债务人在次债务人处的债权,可导致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债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断
债权人申请代位执行债务人在次债务人处债权的行为,其实质为代替债务人申请执行,不仅导致债权人对债务人债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断,同样亦导致债务人对次债务人债权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断。
九、对部分连带债务人申请执行,导致对其他连带债务人的申请执行时效中断
连带之债具有涉他性,申请执行人选择性申请执行部分连带债务人,不能视为其放弃了对未被申请的其他连带债务人的权利。对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事由,对其他未被申请的连带债务人也发生法律效力。
周军律师提醒,构成申请执行时效中断的法定原因主要包括三种类型,即债权人主张权利,债务人同意履行义务,双方达成新的协议。这些中断方式的核心在于证明权利人“积极行使权利”或义务人“承认义务存在”。遇到相关问题,建议及时咨询专业律师,寻求有效的法律帮助,以免错失维权良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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