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寿县历史案件(译文)

发布时间:2025-07-14 21:38  浏览量:2

一件为禀报说明的案件。会同审理查明,仁寿县百姓罗其绶等人听从父亲遗言,捆绑胞兄罗其才并出面告发,导致其兄被叔叔罗韬先在中途掀入河中溺死一案。

起初,据原任四川总督文绶上疏称:案情是罗其才(与)罗韬先(为)五服内的亲侄关系,罗其纹、罗其纬(与罗其才)同为一母所生的亲兄弟,(彼此)原本无冤无仇。罗其才平日游荡成性,不听管教,致使其父罗文先气忿成疾。

乾隆四十三年四月,罗其才在犍为县犯了偷猪案,其母郑先虎暗中出钱为他担保领回。等郑先虎回家后,把这事告诉了罗文先,罗文先气得晕倒在地,嘱咐弟弟罗韬先和儿子罗其纹等人:“把他抓去送官处死。”随后罗文先就去世了。

乾隆四十四年八月初七日,罗其才回到家,正好被在山上干活的罗其纹看见。罗其纹想起父亲因哥哥做匪盗气绝身亡,且有遗嘱要把哥哥抓去送官,就上前呵斥他。罗其才不服,用拄路的木棍乱打罗其纹;罗其纹顺手拿起犁弯木抵挡,致使罗其才右眼下受伤跌倒在地。罗其纹趁机按住他,让罗其纬用绳子反绑住他的双手,拴在树上,然后去告诉罗韬先,一同打算送官处理。

罗韬先赶到后,斥责罗其才偷盗致使父亲含恨而死,让罗其纹等人解开绳子拉着他走。罗其才躺在地上蹬脚乱踹,罗韬先就让罗其纹等人解开罗其才裹头的布,勒住他的两腮,押着往县城走。走到倒石桥河边时,罗其才辱骂祖父母,罗韬先愤恨他灭绝人伦,又因哥哥(罗文先)有要置罗其才于死地的遗言,一时怒不可遏,顿时起了杀心,起身赶上去把罗其才掀入河中。罗其纹等人立刻打捞,但罗其才已经溺死。

恰好李德先路过,看见后询问情况,罗韬先谎称罗其才做匪盗被抓送官,因怕治罪自尽了。李德先信以为真,罗韬先等人就私自把罗其才掩埋,隐瞒不报。后来被巡役李乐访知情况,禀报县里,经过验尸、上报,多次审讯后(相关人等)都供认不讳。

经查,罗其才行为如同匪盗,致使父亲含恨而死,经其叔叔罗韬先等人遵照遗嘱捆绑送官究办,他又灭绝人伦、冒犯尊长,辱骂祖父母,致使罗韬先气忿之下将他推河溺死。罗其纹、罗其纬虽经审讯查明,只是遵照父亲遗命捆绑兄长送官究办,并无商议谋划致死的情节,但罗其才的死,终究是因罗其纹等人首先殴打、出面告发,才导致被罗韬先中途掀入河中毙命,这就和共同殴打致人死亡没有区别。亲属礼制关系重大,不可轻易放纵,罗其纹、罗其纬都应依照“弟弟殴打胞兄致死者,不分首犯从犯都处斩刑”的法律,判处斩立决,先刺字;罗韬先应依照“故意杀害侄子”的法律,判处杖打一百、流放一千里。

等相关文书上奏后,经臣部核查,法律条文记载:“弟弟、妹妹殴打哥哥、姐姐的,杖打一百、徒刑三年;致人死亡的,不分首犯从犯都处斩刑;故意杀害的,处凌迟处死。”“五服内的伯叔故意杀害侄子的,杖打一百、流放一千里。”等语。

此案中,罗其纹、罗其纬因胞兄罗其才一向行为游荡,致使其父罗文先气忿成疾,后来(罗其才)又在外偷窃他父亲(罗文先)得知后气得晕倒在地,嘱咐我(罗其纹等)把他(罗其才)抓去送官,随后就去世了。

等到罗其才回家,罗其纹、罗其纬遵照父亲遗嘱,去告诉他们的叔叔罗韬先,(一起)把罗其才捆绑起来送官究治。抬到河边歇息时,罗韬先见罗其才灭绝人伦、冒犯尊长,辱骂祖父母,一时气上心头,又想起他哥哥(罗文先)的遗嘱中曾有要置罗其才于死地的话,随即把罗其才掀入河中。罗其纹、罗其纬赶紧打捞却没赶上,罗其才当即溺死了。

详细核查这些情况:罗其才游荡为匪,导致父亲气绝身亡,这和因通奸、盗窃导致父母自尽的情况没有区别,本身就属于罪该处死的人。他的弟弟罗其纹、罗其纬看见罗其才回家,痛惜父亲含恨而死,就遵照遗嘱把他捆绑送官,按情理来说,实在是出于不得已。走到半路,罗其才辱骂祖先,罗韬先才气愤至极把他掀入河中溺死——可见罗其才实际死于他叔叔罗韬先的掀溺,并非死于罗其纹等人的捆绑殴打。

假设罗韬先掀溺罗其才时,罗其纹等人真有商议谋划致死的情节,就应当严格追查实情,依照“故意杀害胞兄”的法律定罪;如果罗韬先杀死亲侄确实是事出突然,并非罗其纹等人能预料的,那么之前的捆绑殴打致伤,也只是想送官究治,并无共同谋划致死的意图,自然有“殴打致伤”的本律可以适用。

如今该总督既不按照“故意杀人”的法律判处罗其纹等人,又不依照“殴打致伤”的法律定罪,却陈述他们“殴打捆绑送官”的供词,却用“殴打致死胞兄”的罪名处罚,判决与案情不符,难以成为可信的审判。这事关系到罪名的出入,不能草率回复,应让该总督重新详细审讯,妥善拟定罪名后上奏,再行商议。

等驳回案件后,如今据该总督上疏称:遵照部里驳回的情节,重新仔细审讯,(罪犯)坚决供称确实是罗韬先一人起意故意杀人,罗其纹等人并未参与谋划或协助,再三追问也没有改口,似乎没有隐瞒实情。

经查法律条文记载:“弟弟殴打胞兄、姐姐致死者,不分首犯从犯都处斩刑”等。亲属关系中,期亲(五服内近亲)的名分重要,兄长、姐姐身份尊贵,一旦协助殴打致死,不论伤势轻重,都依法判处斩立决,没有因“伤非致命”而区别对待的条文。

比如乾隆四十四年,四川苍溪县金俸隆听从父亲金茌学捆绑殴打兄长金添潞,送官途中被父亲打死一案:金俸隆听从父亲取绳子捆绑兄长拉走,金添潞躺在地上说要拼命,导致金添潞被父亲气愤之下打死,(官府)认为金俸隆与协助殴打无异,将金俸隆依照“弟弟殴打胞兄致死者不分首从都处斩”的法律判处斩立决。后来接到部里审议,经九卿复核上奏,奉圣旨:“金俸隆改判为应斩监候。”钦此,遵照执行并记录在案。

核查此案与罗其纹等人殴打捆绑胞兄罗其才送官,途中被叔叔罗韬先掀入河中溺死的情节相似,州县官员因此依照法律、参照案例拟定罪名,原本是重视亲属礼制,似乎并无不符。

后来在乾隆四十六年正月,才接到刑部审议湖北襄阳县敖善富与儿子敖大高殴打弟弟敖善荣致死一案的回复:因敖大高是为救护母亲而致伤叔叔,既不是逞凶冒犯,也不是致命重伤,将敖大高改判杖刑、流刑,并通知各省,此后遇到这类案件,仅以伤害罪判处,令各地统一执行。等接到通知后就遵照执行。

经查,罗其纹、罗其纬看见罗其才回家,痛惜父亲含恨而死,就遵照遗嘱把他抓起来送官究治,按情理来说,确实如部里所议,是出于不得已,这和“情急救护”的情况类似。罗其纹殴打造成的并非致命重伤,罗其纬随同用绳子捆绑,他们的意图都只是想送官究治,并无共同谋划致死的情节,都应遵照新例仅以伤害罪判处。罗其纹、罗其纬都改依“弟弟殴打胞兄”的法律,判处杖打一百、徒刑三年。

再查,罗其才游荡偷窃,导致父亲罗文先气绝身亡,本身就属于罪该处死的人。罗韬先是他的期亲叔叔,想起他哥哥的遗言,又因罗其才违背人伦、辱骂祖先,一时被义愤激发,把他掀入河中溺死,这和一般故意杀害侄子的情况不同,之前判处流刑还不够妥当。罗韬先应改依“本犯应死而擅自杀死”的法律,判处杖打一百。

等相关文书上奏后,应依照该总督所奏:罗其纹、罗其纬都改依“弟弟殴打胞兄”的法律,判处杖打一百、徒刑三年。至于罗韬先,之前该总督在原奏中依照“故意杀害亲侄”的法律判处流刑,本无错误,如今又改依“本犯应死而擅自杀死”的法律判处杖打一百——经查法律条文记载:“罪人本应处死而被擅自杀死的,杖打一百”,这是指抓捕逃犯的情况,法律注释很明确。此案中罗韬先故意杀害亲侄,并非抓捕逃犯,自然应依照本条法律定罪。罗韬先应仍依照“故意杀害亲侄”的法律,判处杖打一百、流刑一千里,到发配地后折算责罚安置。

该总督原疏中称:李德先对于罗韬先推溺罗其才一事,审讯查明并无知情或受贿情节,但亲眼看见罗其才被捆绑受伤却隐瞒不报,不能因他告知死者家属破案就免予议罪,应依照“地界内有死人不向官府报告检验”的法律,判处杖打八十,折算责罚三十板。郑先虎担保领回罗其才后,并不带他交给父亲管束,任凭他在外游荡,也有过错,应依照“不应轻”的法律,判处笞刑四十,折算责罚十五板。虽然事情发生在乾隆四十五年正月初一日恩诏之前,但到案却在赦免之后,所判的流刑、杖刑、笞刑不予减免。约保张云耀等人不知情,应不用议罪。这些都应依照该总督所奏处理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