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职员6000多万诈骗款直播打赏追缴背后:平台公司异议被驳,银行是否监管缺失引争议
发布时间:2025-06-04 12:29 浏览量:1
近日,北京蜜莱坞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蜜莱坞”)就此前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郑州中院”)判决向其追缴1887.9万余元直播打赏的裁定提起异议,但郑州中院并未支持其异议,随后蜜莱坞方面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复议。
蜜莱坞代理律师北京桦天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梓豪指出:“在这起案件中,前银行职员席薇在获取诈骗款项后,连续7年在直播平台的小额、多次打赏,也得到了相应服务,而这部分费用应当是‘善意所得’,不应被追缴。”同时,他也表示在案件中席薇所工作的银行机构更应当承担起相关的责任。
这起由原光大银行郑州纬二路支行(后更名为郑州高新区支行)客户经理席薇诈骗案引发的执行争议,将直播平台所称的 “善意取得” 是否该被追缴、银行机构是否应在诈骗案件中起到监管责任等问题再次推向舆论中心。
在法律相关专业人士看来,这背后折射出的是金融犯罪治理与新兴业态之间法律边界的深层矛盾。
时间回到2009年,从当年6月至2022年6月份,被告人席薇担任中国光大银行郑州纬二路支行(后更名为郑州高新区支行)客户经理期间,使用微信或电话联系方式,向之前认识的客户推荐虚构的光大银行理财产品项目,承诺保本保息、收益高等,骗取客户张某某、杜某某、郑某某等31名被害人的信任,将被害人约至光大银行郑州纬二路支行办公区域,采取被害人大额取现再转存、使用办公电脑直接划转或POS机刷卡等方式,将被害人交付的理财资金转存、划转其控制账户,并伪造理财产品协议书加盖私刻的中国光大银行郑州纬二路支行业务专用章。
前后十几年的时间内,席薇共先后收取张某某、杜某某、郑某某等31名被害人理财本金16245.991万元。截止案发,席薇偿还部分被害人本金6031.1240万元、支付利息766.6520万元,共计骗取9448.2150万元。
席薇将骗得款项中的6000余万元用于在多家直播平台对主播进行打赏,其中就包括了抖音直播平台和蜜莱坞旗下的映客直播平台。
郑州中院据此判决追缴蜜莱坞的分成收入。蜜莱坞公司在此前的异议中就强调,直播打赏并非 “无偿赠与”,而是用户通过平台购买虚拟服务的商业行为。
根据蜜莱坞提交的《执行异议申请书》,用户打赏需经过 “充值购买虚拟币—兑换虚拟礼物 —主播提供互动服务” 的完整流程,平台在此过程中提供技术支持、内容审核、用户管理等服务,并依据《网络服务协议》收取 20%-30% 的分成。以映客为例,平台需承担服务器带宽、主播培训、数据安全等成本,2024年财报显示其技术及内容成本占营收的45%以上。
“网络打赏包括两个合同,一是用户与平台之间的充值服务合同,二是用户利用充值所得的虚拟币向主播打赏虚拟礼物的服务合同。正常情况下使用赃款在直播间打赏主播,主播和平台取得收入符合善意取得规则,一般不应当被刑事追缴。” 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教授孟强、张静静在《善意取得抑或赃款追缴——赃款直播打赏民刑交叉问题的实证研究》一文中指出。
与此同时,映宇宙方面表示,以“直播、打赏、犯罪所得”为关键字,文书类型为“判决书”,案由为“侵犯财产罪(含子案由)”,2025年5月13日在“北大法宝数据库”共检索到文书32例。32篇文书对应的32个案件中,与本案讨论的赃款追缴问题相关的案件18例。
结论是,没有一个案件判决向直播平台追缴犯罪嫌疑人用于直播打赏的款项。
银行是否应该承担责任此次案件中的另外一个焦点是,席薇此前就职的原光大银行郑州纬二路支行(后更名为郑州高新区支行)是否需要对席薇在职期间的犯罪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蜜莱坞公司在复议中强调相关银行机构理应承担主要责任,其核心依据是席薇利用银行客户经理的身份实施了犯罪。
根据郑州中院刑事判决,席薇在2009-2022年间,多次在光大银行办公区域使用办公电脑划转资金,并向被害人出具伪造的 “光大银行理财协议”。
“被害人基于对银行品牌的信任交付资金,席薇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银行需承担职务行为的法律后果。” 蜜莱坞代理律师王梓豪指出。
同时,映宇宙方面也从公开信息中找到一些类似的案例,并且发现法院最终都认定银行有责任,不一样的地方在于对于责任大小的认定:
全额赔付:(2017) 吉 0103 民初 849 号案件中,中国邮政储蓄银行长春光复路支行因 “银行出具真实存单,员工利用职务便利实施犯罪,银行未尽内部监管责任”,被判全额赔付存款本金及利息;按比例赔付:(2020) 辽 13 民终 1854 号案件中,工商银行建平支行因 “银行对员工监管不力,营业场所内实施犯罪;用户存在过错(轻信高息)” 被判承担 40% 责任;蜜莱坞公司强调,银行未履行反洗钱监测义务是诈骗持续的关键因素。席薇累计收取1.62 亿元资金,单客户最大投入1911.4万元,均远超《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规定的 “自然人单笔50万元” 报告标准,但银行未上报任何异常。
此前最高人民法院法官汪国献、李晓云、金悦曾经判决的(2022)最高法民申309号案例,案件和席薇案例相似。
在这个案件中,法官汪国献、李晓云、金悦观点是,郭某基于其银行工作人员身份和职务便利,主导整个犯罪过程,在各个环节多次实施诈骗行为,系造成苏酒集团受骗及巨额资金损失的主要原因,工行郑州解放路支行作为郭某的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工行郑州解放路支行在开户尽职调查书签字、开户业务资料审核等过程中也存在不规范现象。二审判决综合郭某的犯罪行为及在案件中发挥的主导作用,结合工行郑州解放路支行自身在管理中的不规范现象,判令工行郑州解放路支行承担案涉损失70%的责任,并无不当。
目前,河南省高院已经受理此案。
正如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教授王利明在其研究文章《论赃物的善意取得——以刑民交叉为视角》中指出:“如果刑事追赃不受到善意取得的限制,一追到底,这就会产生很多问题。因为无限追赃虽然保护了刑事受害人,但严重妨碍了交易安全,破坏营商环境。而且,无限追赃活动也会严重妨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